責任心≠責任制

工作了那麼幾年,雖然現在的工作稱不上是真正的人事,但還算是在人資圈圈內,基本的一些勞基法觀念也都是拖了工作的福才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。今天上完課,更是覺得勞工對於自個兒的權利還真的是不怎麼爭取,尤其看身旁的親朋好友就知道。

 

動不動假日又被老闆叫去加班、加班加到十一點多甚至半夜的,大家都知道老闆不付加班費是不對的,但都只能摸著鼻子說:老闆說這是責任制。建議換工作,大家又說現在工作難找(但是我看到也是有人很好找@@),所以只能委曲求全了。我之前的認知只到「製造業裡沒有所謂的責任制」,以為設計業、醫護業應該會有另外適用的條款,不然那些設計師、護士加班加到沒天沒日的這麼多。

 

但是勞委會的主管說:責任心不等於責任制。簡單說,老闆都將責任制誇大解釋了,其實只有少部分的人適用責任制(包括設計業、醫護服務業),在場的我們都不適用「責任制」,所以老闆說「我們公司是責任制的喔」,跟勞工局投訴,馬上公司會被罰。

 

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。

一、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

二、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
三、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
 

一般公司就是將第一項的「責任制專業人員」誇大。老闆會指著我說:因為你是編輯『專業』人員,所以你的工作屬責任制,公司不付加班費。

 

「大XX」。 

因為責任制專業人員政府就有限定了,多半是演藝人員、運動員、譯者點點點的一些。設計業在民國87年起就被列入適用,最新被列入適用的是政黨團體雇用的勞工(請看詳細),只要是適用範圍內的產業,老闆還跟你說沒加班費的,可以直接投訴勞工局。 

 

好了,雖然這麼說,如果你還是堅持要留在制度違法的公司,那也請務必將自己的工作時間確實的紀錄下來,因為以免哪天過勞死的時候沒得證明,公司還撇得一乾二淨。

 

可是,政府為什麼不罰那些公司?前幾個月不是發生了嘉義某公司有一位年輕工程師過勞死的案例,因為這樣政府機關又開始查起每間公司的員工勤務時間狀況。但沒啥用,因為有刷卡紀錄的公司可能會因為員工超時加班而先毀屍滅跡,然後告訴政府機關公司是責任制。說責任制是違法,讓員工違法超時加班也違法,可是說責任制的話,公司會被罰的比較少。很好笑吧!

 

也因此立委大老們就又開始攻擊勞委會,為什麼勞基法訂了這麼多年,還是有這麼多公司違反最最基本的法令,當強盜欠薪水的啦、當流氓恐嚇人家不能要加班費的啦,這種公司一大堆。上課中提到了,日本法令中違法勞基法,公司負責人除了罰錢之外,還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;韓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台灣呢?罰錢6000元,又很可笑了吧!

 

所以,勞委會的主管叫我們要放一下風聲,他們因此被迫要修改勞基法,考慮加重罰緩,並加入刑責,勞動檢查沒通過的要公布公司名稱。當老闆的可不要再以為勞工好欺負,更不要被告了之後,又喊著現在年輕人很難相處,不工作只會要求自己的權益之類的話,這種話真想叫他們公司倒閉後再說。

 

另帶一提,家人受雇於家庭成員的話不適用勞基法喔~!

 

順帶二提,法國佬愛罷工聞名,前幾個月他們才又因為勞基法將退休年齡60歲調到62歲,他們就不爽到了極點。幾年前,台灣將退休年齡60歲改為65歲,大家沒反應,甚至還有人喊好,果然國情有差@@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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